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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3日 星期三

管理層面(訴訟技巧)-10233151賴怡靜

一、判決歷程




二、事實真相

侵權物與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相較,並未產生實質差異,僅有些微差異,為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及置換,且產生相同之功能及結果,即「震動馬達提供震動,充氣幫浦、洩氣閥使氣囊熱敷裝置之充放氣功能與蜂鳴器發出聲音警示功能」及「達到震動、氣壓按摩及聲音警示之功效」。堪認侵權物與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實質相同,應適用均等論原則構成專利侵權。



三、被告訴訟技巧

u並未侵害系爭專利
原告未舉證證明系爭產品之技術內容落入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內。
u無適用均等論
「位置設置」之變更實質上屬不同之技術手段。
u 原告損害賠償之計算不當
原告於96815日前既非本件新型專利之所有人,其以947月起至967月該期間,作為本件損害賠償之時間計算基數,已屬不當。


四、原告訴訟技巧

u適用均等論
被控侵權物品或方法雖未落入申請專利範圍之字面意義內,但其差異或改變部分,對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有置換可能性或置換容易性時,則被控侵權之物品或方法與申請專利範圍所載之技術內容間,即成立均等。
u 專利與侵權物比對與勘驗
被告所稱之「減輕鼻部負荷」結果對按摩器之使用顯微不足道。且此等差異亦是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者」,兩者自屬實質相同。


五、結論

當專利侵權遇上大企業如何找回生機?專利權人必須具有充分資訊與內容,並了解均等論原則,將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比較,是否以相同之技術手段,達成相同之功能,產生實質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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